《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》自1998年12月1日实施一个月来,北京各区房产公证数量激增。
据了解,一个月来,仅宣武区公证处就办理赠与受赠公证294件,继承公证55件,除房屋买卖与去年同期持平外,另两项均有增长。从12月此类公证占全年数量看,继承公证件数占全年的17.4%,比其他月的平均数多21件;赠与公证占全年的33.22%,而1998年比上年又多办289件。
从上述数字可以看出以下几点:
1、《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》对房屋拆迁安置的新规定,即由原来的拆迁私房安置住房调整为“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,可以货币补偿,也可房屋补偿”,扩大补偿途径,又据《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》中第二条的规定,“……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,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与成套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换算办法为:原建筑面积增加25平方米附属面积……,补偿款公式为:补偿款=拆迁补偿面积×(原建筑面积+25平方米)”,使属于拆迁范围内的部分居民认为,只要我是房屋的承租人或产权人,我或多或少能获得但肯定比一个产权人多的补偿款。有这样一个案例:坐落在东北园(大栅栏附近,非拆迁冻结区)的8间房屋产权属吴某及其妻,因其年事已高,在看到《办法》的新规定后,吴某将房屋产权分别赠与唯一的儿子、儿媳和孙女,其孙女属未成年人,年仅5岁。这可以代表办理此类公证事项的当事人的普遍心理,也就是办了实现房屋过户最终能多获得房屋补偿款的目的,促使前来办公证的群众增多。
2、换角度看,办理此类公证数量增多,一方面说明群众对新实施的城市拆迁管理法规的关心和认可,符合群众利益;另一方面从国家来说,房屋产权分得越多,就意味着国家要在此方面投入更多的资金。